《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加快培养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决策依据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三、出台目的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选拔认定一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认定为“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四、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稳定的用人关系,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甘于奉献,为推动单位、行业和地方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获得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所从事专业、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等奖项、通报表扬。

2.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2部。

3.在所从事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

4.在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转化高新技术中,作为主持人员或前5位设计人员;或者作为参与人员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完成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的各类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社会效益。

7.围绕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在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三)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育人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培养学生或所带徒弟多人成为院所、院校、企业技能骨干,并在省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前3名;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第1名)。

2.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并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或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标准或规范,省级及以上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技能贡献;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具有行业公认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或为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过“全国技术能手”或“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或者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6.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被企业评聘为特级技师的技能人才。

7.围绕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等重点工作,在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职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技术技能人才中选拔。

五、选拔方法和程序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含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下同)、省管大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根据年度部署安排负责推荐本地、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六、待遇政策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享受一次性津贴2万元。当年认定的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津贴于次年发放。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作为山东省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管理,可申领“山东惠才卡”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可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技能人才考察、咨询、研修培训等活动。经认定并取得“山东惠才卡”的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有关政策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企业在聘的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评聘到特级技师岗位,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并在人才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与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七、相关要求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退回津贴: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资格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取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资格的行为。

不列入选拔范围的人员情形: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处于管理期内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首席技师;

(四)已被认定为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6-08

一、政策背景

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加快培养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决策依据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三、出台目的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选拔认定一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认定为“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四、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稳定的用人关系,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甘于奉献,为推动单位、行业和地方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获得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所从事专业、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等奖项、通报表扬。

2.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2部。

3.在所从事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

4.在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转化高新技术中,作为主持人员或前5位设计人员;或者作为参与人员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完成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的各类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社会效益。

7.围绕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在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三)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育人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培养学生或所带徒弟多人成为院所、院校、企业技能骨干,并在省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前3名;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第1名)。

2.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并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或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标准或规范,省级及以上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技能贡献;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具有行业公认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或为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过“全国技术能手”或“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或者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6.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被企业评聘为特级技师的技能人才。

7.围绕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等重点工作,在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职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技术技能人才中选拔。

五、选拔方法和程序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含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下同)、省管大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根据年度部署安排负责推荐本地、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六、待遇政策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享受一次性津贴2万元。当年认定的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津贴于次年发放。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作为山东省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管理,可申领“山东惠才卡”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可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技能人才考察、咨询、研修培训等活动。经认定并取得“山东惠才卡”的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有关政策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企业在聘的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评聘到特级技师岗位,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并在人才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与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七、相关要求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退回津贴: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资格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取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资格的行为。

不列入选拔范围的人员情形: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处于管理期内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首席技师;

(四)已被认定为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